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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9996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陈素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996号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芬,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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