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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2刑初2557号
案件名称张顺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顺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2刑初25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全,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礼胜,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8〕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全及辩护人张礼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顺全于2015年5月开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77号加工生产假冒NEWBALANCE、SKECHERS、NIKE(JORDAN品牌)注册商标运动鞋并分别存放在厚街镇富怡名居三屯花园230号,三屯村商业街A105号、A107号,宝屯塘坑小组139号四处,后让司机杨某(另案处理)对上述假冒鞋子进行销售。

期间,张顺全已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约127500元。

同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对上述5地进行检查,查获假冒SKECHERS牌鞋子2676双、NEWBALANCE牌鞋子10761双、NIKE(JORDAN品牌)牌鞋子129双,经营数额约1356600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将张顺全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顺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投诉书,公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租赁合同,送货单,证人黎某、杨某、皮某、蒋某1、牛某、蔡某、潘某、蒋某2、罗某、蒋某3、王某、詹某、谢某、张某、叶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顺全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顺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顺全假冒三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4841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顺全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顺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顺全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属于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不符合从犯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案涉129双假冒JORDAN牌鞋子和2627双假冒SKECHERS牌鞋子是别人放在张顺全处,并非是张顺全加工的,应将该部分的涉案金额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顺全是专门为他人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鞋子,案涉129双假冒JORDAN牌鞋子和2627双假冒SKECHERS牌鞋子是从被告人张顺全的作案现场缴获的,同时还缴获了生产假冒JORDAN牌和SKECHERS牌的胶衬、纸衬、鞋底、鞋面等生产材料,且被告人张顺全在庭审中亦供述其准备加工生产以及销售SKECHERS牌鞋子,故应认定上述假冒JORDAN牌和SKECHERS牌的鞋子均是被告人张顺全加工生产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顺全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顺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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