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7执1545号被执行人:胡竹林,男,1986年11月4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刘雄杰,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周献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张小虎,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本院在执行胡竹林、刘雄杰、周献文、张小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发起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小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晋A×××**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裁定查封该车,并委托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周献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鄂F×××**解放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裁定查封该车,并向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向本院反馈该车上设定有抵押权,且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胡竹林、刘雄杰、周献文、张小虎名下各开户银行、互联网银行除零星存款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胡竹林、刘雄杰、周献文、张小虎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