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3刑初27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2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天伟在其租住的本区大石街大山村大成坊大街三巷21号出租屋处生产、销售假冒清华同方注册商标的液晶显示器。
期间,被告人李天伟以每台2**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将假冒清华同方注册商标的液晶显示器销往北京、新疆等地(共销售约1285台,得款人民币296700元)。
2018年8月16日,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70台(成某)、“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9台(半成某)、“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标签5000张、“清华同方”液晶显示器外包装箱940个及销售单据等一批。
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去到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李天伟传唤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伟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陈某、屈某、胡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货物托运单,销售单,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补充说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视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伟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伟犯贩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天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在案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为本案作案工具;
记账本一本,属于本案证据,故本院均不作处理。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