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新华太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王大香。
被执行人:王大香,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新华太超市、王大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新华太超市、王大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2018)皖019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新华太超市、王大香名下银行存款12360元(其中赔偿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案件执行费80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