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4刑更471号罪犯王利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现在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冀04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利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
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干警尹某、史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利伟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8)冀邯狱假字第15号提请假释建议提出,罪犯王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
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8]666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利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依法裁定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现已取得考核表扬二次的奖励。
2017年6月29日,该犯家属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0元。
2018年12月4日,大名县司法局出具(2018)大矫调字第2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罪犯王利伟纳入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假释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假释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利伟假释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王利伟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改造对其所犯罪行有较深刻认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