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19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授权代表:斯图尔特﹒约翰﹒洛克耶,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鲜先,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陈金宝服饰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桑园新村2号7。
经营者:陈金宝。
被告:陈金宝,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楠楠,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李楠楠服饰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新外贸村女装城三楼C017号。
经营者:李楠楠。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陈金宝服饰商行、陈金宝、李楠楠、常熟市服装城李楠楠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二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