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祖豫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572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祖豫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祖豫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572号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祖豫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20幢3号301室。

经营者:张萍。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祖豫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4日,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