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589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恒宏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二桥水仙里19栋,经营者黄井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恒宏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恒宏五金建材商店有效送达前,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