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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凯、贾艳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822刑初328号
案件名称谭文凯、贾艳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文凯,贾艳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文凯,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满城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艳桥,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满城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同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岚,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凯及其辩护人王祖军、被告人贾艳桥及其辩护人程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文凯(保定市满城区大烨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贾艳桥(保定市满城区大烨纸制品厂实际负责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营利与被告人陈某1(广德成赢纸业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联系,后联系他人印刷假冒“清风”牌纸品塑料外包装,用以包装其生产的卷纸,后将该假冒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向广德县成赢纸业销售,共四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567元。

1.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18袋(每袋4件,共72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由陈某1领取,销售金额共人民币4778元。

2.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47袋(每袋4件,共188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2475元。

3.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126袋(每袋4件,共504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由陈某1领取,销售金额共人民币33445元。

4.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72袋(每袋4件,共288件)以每袋262.08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8869元。

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2、陈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4.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刚刚超过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

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在河北省满城县经营大烨纸制品厂的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为谋取利益,联系他人印刷假冒“清风”牌纸品塑料外包装,用以包装其生产的卷纸,后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清风”牌无芯卷纸向陈某1所在的广德县成赢纸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56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18袋(每袋4件,共72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78元。

2.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47袋(每袋4件,共188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475元。

3.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126袋(每袋4件,共504件)以每袋265.44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445元。

4.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清风”牌无芯卷纸72袋(每袋4件,共288件)以每袋262.08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联系火车运送至广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869元。

被告人贾艳桥、谭文凯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的基本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和立案情况。

3.到案经过、抓捕经过、临时羁押情况说明及临时羁押人员出所凭证证实:被告人谭文凯于2016年7月13日被天津铁路公安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贾艳桥于2016年7月13日被河北省满城区公安抓获归案,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4.销售清单证实:大烨纸制品厂于2015年11月18日、12月3日、12月22日、2016年1月24日分别以265.44元/件、265.44元/件、265.44元/件、262.08元/件的价格向广德地区销售了18件、47件、126件、72件假冒清风纸品,共计263件。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4月1日,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德县桃州镇山关一废弃电瓶车内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出疑似假冒“清风”牌无芯卷纸130件,执法人员对其当场进行查封扣押。

2016年5月23日,广德成赢纸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火车运输货票证实:广德县公安局向广德县火车站货运中心调取了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货票6张,货票载明了收货人为陈某1,装车站为满城,卸车站为广德,货物名称为卫生纸的信息。

7.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及涉案物品清单证实:广德成赢纸业于2016年4月1日被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清风”牌无芯卷纸131件另1提,该局对上述纸品进行了查封。

8.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证实: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成赢纸业仓库内的“清风”牌卷纸和从昝某2住宅扣押的“清风”牌卷纸系冒用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假冒品。

9.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2日,广德县公安局对广德县邱村镇双岗村下彭村3号昝某2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清风”牌卷纸232箱,“清风”牌抽纸81箱,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10.证人陈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份左右,自己去河北保定准备买毛巾,因为当地的谭文凯一直帮自己的品牌“成赢号”做纸,自己和廖某就到谭文凯经营的彤飞纸业去了。

自己和谭文凯谈生意的时候,他主动告诉自己,清风品牌纸他也可以做,并且价格比正规渠道的便宜。

双方谈妥后,自己就叫谭文凯发200件清风卷纸看看。

2016年2月份,谭文凯将那批卷纸连同在他厂里买的成赢号用火车运送到广德。

这批纸就卖了一点,其他的就放在成赢纸业位于广德县山关社区的仓库里。

还是2月份左右,谭文凯妻子贾艳桥介绍保定的王二锁能做清风及心相印的抽纸,价格比正品的便宜,自己打电话给王二锁进了一批清风抽纸和心相印抽纸,这批纸也只卖出一点,其他的都在仓库里面。

4月1日,广德市场监管局及公安机关将这批假纸查获了。

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自己是金红叶纸业公司皖南营业所业务主管。

2016年3月份自己在广德铺货的时候,有一些店主反映别人进来的清风牌各型号的纸巾比他们价格便宜许多,之后自己从广德几家超市购买了样品带回厂家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这些价格很低的清风牌纸并非自己公司生产的,而是假冒的,公司就派了打假办的人员到宣城调查。

4月1日公司打假办的人员发现广德成赢公司销售那种价格很低的清风纸,于是自己就向工商部门举报了。

12.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左右,陈某1从河北保定王二锁那进了一批清风、心相印纸。

4月1日,成赢纸业的仓库被查了,并且查出里面堆放的清风纸全部是假纸。

当时查的时候,仓库里还有一种假的清风卷纸,是塑料袋装的,自己问陈某1这些清风卷纸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他说是从河北保定谭文凯那进的,和成赢号纸一起通过火车货运进的,还有不少清风卷纸在被工商查封的仓库后面一个仓库里。

第二天自己和陈庆平一起把这些假纸转运到邱村镇门口村三里沟在建的住宅里,想留着自己用,后来因为房子漏水,又把假纸转移到陈庆梅家堆放,结果也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1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陈某2在成赢纸业主要负责买卖货物的钱,陈某1负责进销货。

2016年5月31日,自己在广德县邱村镇门口村三里沟新盖的房子里发现堆放了300箱纸,基本上都是清风的,少量的心相印纸,纸是陈某1和郑某2拖过去的。

当天晚上陈某1讲三里沟还有一些货要搬走,陈某1和陈某2说公安机关在找他们,结果公安当晚就把他们带走了。

晚上23点的时候,自己打电话给昝某2说把三里沟的货放在昝某2家里,昝某2同意后,自己喊了郑某1、郑某2一起开车把纸转移到昝某2家中去了。

14.证人昝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成赢纸业因为出售假的清风纸被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查获了,还有一些假的清风纸和心相印纸因为堆放在仓库的其他地方没有被发现,后来陈庆平就喊我们帮忙把这些货物转移到邱村镇三里沟廖荣民新盖的房子里面。

5月底,陈某2和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廖某打电话喊自己帮忙把三里沟的纸转移走,后来廖某和郑某1、郑某2他们几个人把纸放在自己老屋里了。

15.证人姚某,4证言证实:前段时间,成赢纸业仓库因为有假的清风纸被工商部门查获了。

2016年2、3月份,陈某1打电话给昝某2说火车站到了一车皮货,让他们去把货拉回来,自己装回来的一车货全部都是清风纸。

16.被告人谭文凯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左右,安徽广德成赢纸业的陈某1到河北满城县找购买毛巾的途径认识了自己。

2015年年底的时候,自己的大烨纸制品厂就开始生产假的清风卷纸销售给成赢纸业了,总共销售了四五次。

假清风纸的外包装是在满城当地一家印刷厂生产的,卷纸是通过火车运输的,具体的生产、销售的数量是妻子贾艳桥负责的。

17.被告人贾艳桥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陈某1和廖某到自己的大烨纸制品厂里谈业务,陈某1叫自己生产清风卷纸,自己就答应了。

自己生产的假清风纸塑料包装是从当地一家印刷厂生产的,生产出来的清风卷纸分五次都卖给了陈某1,时间分别是2015年11月18日卖了18袋,2015年12月3日卖了47袋,2015年12月22日卖了126袋,2016年1月24日卖了72袋,共391袋,其中2016年3月份卖给陈某1的128袋假清风纸的销售清单丢了,销货清单上记载的单价是一袋的价格,单位为袋,一袋为4件,市场价格都是按件清算的,卖给陈某1的假清风纸是通过火车运到广德的,自己发到保定市满城区火车货运站的纸是通过一个叫王某1的人发的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凯、贾艳桥以谋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文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艳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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