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东,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亨裕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彭洪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冠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谭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亨裕粮油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冠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