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欢乐购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科教路*****号。
业主:唐洗琼。
被告: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秘家庄(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王素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欢乐购副食店、被告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