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6680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501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号(VIATORNABUONI73/R,50123FLORENCE,ITALY)。
法定代表人:比扎里•马尔科(BIZZARRIMARC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红,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博谭,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商务局五楼,法定代表人:彭德香。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以下简称古乔古希公司)诉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乔古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红到庭参加诉讼,别搞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28584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维权的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的“GUCCI”品牌于1921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诞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现如今已发展成为国际最大的奢侈品品牌之一。
原告“GUCCI”系列品牌旗下的产品目前覆盖了皮革制品、箱包、鞋、服装、化妆品、手表、眼镜等众多类别,“GUCCI”系列商标在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高知名度商标。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原告先后在中国地区注册了“GUCCI”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以及大量广告宣传和推广,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际奢侈品品牌的形象深入人心。
原告的GUCCI系列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原告享有的第528584号“GUCC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眼镜,太阳镜,太阳镜和太阳镜镜架”,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9日。
2014年5月30日,广州海关隶属白云机场海关查获被告申报出口至黎巴嫩的眼镜1000副(提运单号:235-46246255),经查验,该批眼镜及其吊牌上标有“GUCCI”、“G”等标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出口销售带有“GUCCI”、“G”等标识的眼镜,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多年付出巨大人力、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和良好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无视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和打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核证,古乔古希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古乔古希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乔古希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28584号“GUCC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镜架,有效期自201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止。
2005年至2009年期间,古乔古希公司在《世界时装之苑》《服饰与美容》《时尚》等报刊杂志上宣传GUCCI品牌服装、香水、等产品。
其中2009年4月的《服饰与美容》上有GUCCI品牌眼镜的宣传。
2009年至2011年期间,长沙晚报、潇湘晨报等多家报刊对GUCCI品牌进行宣传报道。
2014年5月28日,广州海关查获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黎巴嫩标识“GUCCI”商标的眼镜1000副。
2016年7月22日,广州海关将该标识“GUCCI”的太阳眼镜1000副予以收缴。
根据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太阳眼镜的单价为2.4美元。
经比对,上述被查获的太阳眼镜上的“GUCCI”标识与第528584号注册商标标识从视觉上看一致。
京东商城上销售的“GUCCI”品牌太阳镜的价格在1080-1999元之间。
另,古乔古希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以其名义在所有涉及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侵权、诉讼、执行事务和反不正当竞争中代表其提出异议申请和撤销申请等事宜;
于民事诉讼/纠纷中代表或协助古乔古希公司准备、起草、签署和提交起诉状、参加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代为修改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等;
代为委托调查公司、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以上任一行为。
2016年6月20日,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古乔古希公司商标权一案,委托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等。
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指派林联红、寇博谭作为本案古乔古希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为此林联红支付了1350差旅费。
本院认为,古乔古希公司为在法国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古乔古希公司基于涉案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古乔古希公司系第52854号“GUCCI”商标的注册人,现该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古乔古希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太阳眼镜与第528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太阳眼镜为同种商品,其上使用的“GUCCI”标识,与第528584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字母组合、字形均相同,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
据此,本院认定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侵害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害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因古乔古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足以证明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涉案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GUCCI”品牌太阳眼镜的售价、古乔古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第528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负担人民币3520元,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安福县福海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易雪健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