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848号
案件名称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初1848号原告: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经营者:姚建军。

原告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城老妈公司)与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以下简称大丰串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蓉城老妈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曾祥坤到庭参加诉讼,大丰串串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蓉城老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丰串串店在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中立即停止突出使用“蓉城老妈“中文字样;

2.判令大丰串串店在成都市级以上刊物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大丰串串店赔偿蓉城老妈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4.判令赔偿蓉城老妈公司调查其商标侵权产生的购买侵权产品费、律师费、公证费、律师调查取证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合理开支1万元。

事实与理由:蓉城老妈公司拥有注册号为第1455546号的“蓉城老妈”注册商标权,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餐厅;

饭店;

快餐馆等。

2010年该商标经续展,目前合法有效。

大丰串串店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虽然其注册名称为“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但是,其店外招牌为“蓉城老妈砂锅串串”;

在其店内装潢、对外宣传中也突出使用“蓉城老妈”中文字样。

大丰串串店未经蓉城老妈公司同意在多处突出使用“蓉城老妈”中文字样,严重损害了蓉城老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查明:蓉城老妈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经注册取得第1455546号“”图文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厅;

饭店;

咖啡馆;

备办宴席;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自助餐馆;

酒吧;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

2016年8月17日,蓉城老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卓律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员齐某、林某一同到达成都新都区大丰镇新水碾河路“蓉城老妈砂锅串串”,公证员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共拍摄照片八张。

照片显示该店铺店招为“蓉城老妈砂锅串串”,店内墙上的宣传画上部印制有“蓉城老妈®砂锅串串”字样、下方印制有较大的“蓉城老妈”字样。

2016年8月24日四川省成都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6)川国公证字第94989号公证书。

另查明,1992年6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巴蜀食品博览会授予蓉城老妈火锅“金奖”。

1994年3月,省贸易厅、省烹饪协会、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首届四川名优火锅竞赛评比中授予蓉城老妈火锅“四川名优火锅”。

2002年7月中国饭店协会授予蓉城老妈公司的蓉城老妈火锅“中国名火锅”。

2003年8月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餐饮绿色消费工程组委会授予成都市蓉城老妈火锅“全国绿色餐饮企业”荣誉称号。

2015年12月,成都蓉城老妈被四川餐饮国际商会、四川国际商会餐饮专业委员会评为“四川火锅十大连锁品牌”。

大丰串串店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1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串串香)服务。

以上事实,有大丰串串店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奖励证书、(2016)川国公证字第9498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蓉城老妈公司系第1455546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大丰串串店提供服务的种类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两者构成相同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大丰串串店在其店铺店招以及宣传画上突出使用“蓉城老妈”字样,该字样与案涉商标相比,案涉商标的“蓉城老妈”汉字为主要识别部分,两者文字、呼叫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所接受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使用两种标识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者法律上的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者构成近似。

因此,大丰串串店未经蓉城老妈公司许可,在经营活动中在其店招及宣传画上突出使用“蓉城老妈”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蓉城老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

大丰串串店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蓉城老妈公司未能证明其侵权损失、大丰串串店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大丰串串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蓉城老妈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丰串串店赔偿蓉城老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关于蓉城老妈公司要求大丰串串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商标权为财产性权利,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针对人身性权利,故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宣传画中使用侵犯第1455546号“蓉城老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新都区大丰海波串串香店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