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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09民初107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黄伟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72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东,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培,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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