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57号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四里21号。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曼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追梦托管28)。
法定代表人:魏金辉。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曼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