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华特产经销部。
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丈子头农产品物流园7号楼1层干货区***号振华特产批发部。
经营者:温振华,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丈子头。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华特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