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503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三街9号4楼南向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塘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毛春光。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