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294号罪犯肖稳,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肖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4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表扬。
已缴纳罚金25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