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368、2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6号深圳市体育中心(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7624673G。
经营者:吴增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675、2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明星体育用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