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36号
案件名称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36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加工区振如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21828XT。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东晟时代花园2、3号裙楼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80642。

负责人:金刚。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公司)与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高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