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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深圳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57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深圳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深圳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57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常兴路东常兴广场西座28B。

法定代表人:李玉亭。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4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雷正举。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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