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620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镇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鼎业花苑****经营者:王红燕。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镇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