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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魏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8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4号3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星,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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