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379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唐集镇唐心喆家电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怀远县唐集镇小鸡行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2U8W2P。
经营者:唐心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唐集镇唐心喆家电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