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四季雨林太阳能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环城东路9号建材商贸城路边2号楼9-1号。
经营者:陈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喜,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石榴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四季雨林太阳能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1年5月20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