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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终1211号
案件名称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第B座13层132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云,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9层902。

法定代表人:林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C1幢4楼。

负责人:俞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女,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演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卢米埃浦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孙剑云,上诉人微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被上诉人卢米埃浦口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华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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