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旭达高端智造产业园101div> 法定代表人:陈宇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岗北工业区建业四路**div> 负责人:许世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爽,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