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7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孟河俊俊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环镇北路236号。
经营者:邹亚超,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孟河俊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