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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谭灿飞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申488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谭灿飞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谭灿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4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23号。

经营者:方旭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江,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灿飞,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市下城区一招鲜酒家江城路分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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