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7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恒安六巷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邓思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经,该商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该商场员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仓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