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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冠宏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7260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冠宏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冠宏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260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座。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冠宏鞋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4。

经营者:杨远波,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N。

法定代表人:方仕文。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冠宏鞋店、东莞市健雅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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