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6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9742K。
法定代表人朱慈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中燃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南会馆村南侧105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4939399-4。
法定代表人李惠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商丘中燃石化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商丘中燃石化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中燃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