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210号罪犯胡兆好,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兆好犯销售非��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兆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兆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兆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兆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