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7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马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流叶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嘉禾园嘉茵苑****号。
个体经营者:叶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流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