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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523号
案件名称3523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23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中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浦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贝之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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