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龙泉,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自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内容: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赔偿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10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自根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本院金雕查控网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执1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