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0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刘老庄晓峰五金交电门市。
责任人:刘亚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刘老庄晓峰五金交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