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2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谢桂兰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负**(原五一中路**)。
经营者:谢桂兰,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州巧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北村松岗中路**302div>法定代表人:王凤华。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谢桂兰食品店、广州巧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