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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铨与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897号
案件名称区广铨与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区广铨,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97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宏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广铨与被告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4)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广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区广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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