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1号(叉道桥南)。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下花园广场营业厅,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市场街66号。
经营者:梁蓉。
该营业厅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下花园广场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