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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兴隆购物中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9执239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兴隆购物中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兴隆购物中心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63959M。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城市兴隆购物中心便利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办谭埠社区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647F204。

经营者:甘支文。

申请执行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兴隆购物中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赣09知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丰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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