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南路许吴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李文阳,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阳,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李文阳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知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及李文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及李文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及李文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安阳高新区文阳李记熟肉店及李文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