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10号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南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兴蛟。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衡水诺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琴巴雅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