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朱记建材店,经营场所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坪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9F6UF2D。
经营者:朱启华。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朱记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朱记建材店,,经营场所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坪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9F6UF2D。
经营者:朱启华。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朱记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