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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251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贺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平,女,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汝南县老君庙镇如家宾馆经营者(汝南县老君庙镇如家宾馆已于2021年4月15日注销)。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平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与贺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贺平同意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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