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秋宝,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城东工业园区城东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启重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