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纪庆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立志,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凤奎,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嘉县江北街道万联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经营者金丐三,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