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浩,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浩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