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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万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民终14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万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甘肃万升商贸有限公司,兰州万辉国际广场有限公司,甘肃万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五星控股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庆,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全明,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于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秀慧,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万辉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祖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上诉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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